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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云南省某县金盾保安公司的一名普通保安人员,自2004年12月,正式加入保安公司,先后共交纳1550元费用。其中换保安证50元,介绍费100元,报名费 100元,学习资料费100元《两年期间从来没有见到过什么资料和学习》,服装保证金300元。工作证100元、换保安结业证550元,等等费用,过年过节从来没有过节费和加班工资,三个人上两个值勤点,只发一个值勤点的工资600—700/月,有时七八个小时,我们多次,对保安公司领导提出差异和意见,公司领导根本就不当一回事,我们也和相关部门联系过,可是没有什么效果,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一)工作证的100元钱,在辞职时能退到多余的吗?
(二)学习资料费在辞职时可以要求退还吗?
您好!
收取工作证费用,应属于不合法行为,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保证金,保安公司、工作服的行为属于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当然你要保管好工作证、工作服,如果在实习期满归还的时候工作证、工作服有损害,保安公司可以要求你照价赔偿。
来信中所说的学习资料,应当是视为保安公司对于保安员的培训费用。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由此可见,对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正常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这一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这个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承担劳动者的业务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的职责。因此,该保安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首先,你应依法与保安公司协商解决;说明利害关系,如未果,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其维权主张;索回以交的所谓资料费用。我相信法律会支持你的。
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